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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林业植物产地检疫

一、行政许可内容
    林业植物经产地检疫合格后,申请人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可换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有关产地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不携带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列明的生物、广东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录中列明的生物,并符合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入省的检疫要求。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森林植物产品产地基本情况报告(1份原件)。包括产地的建设时间、生产品种和规模、种苗来源、栽培管理情况、病虫害发生情况,联系人及电话等。
{依据:国家林业局《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1998年7月27日国家林业局印发)第2.2.1.2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检疫部门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申请人领取证书;不合格的,经除害处理合格后,申请人领取证书;不能灭害处理的,不予许可。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产地检疫合格证.doc有效期六个月。
{依据:国家林业局《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第2.6.2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可直接换证签发植物检疫合格证书(出省).doc或证明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无危险性病虫害。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作者: 来自: 2008-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