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陆生)及其产品在省内运输。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第二十九条;
(三)《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第十九、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因猎捕、经营利用、驯养繁殖、科学研究、资源调查、宣传教育等特殊情况,需要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
申办条件:
(一)运输、携带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清楚;
(二)运输、携带的目的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二十条; }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2份)
(二)证明其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的材料:
1、猎捕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猎捕文件和《特许猎捕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狩猎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2、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生产加工的野生动物产品,属于国家一级保护的,提供国家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出售、利用文件;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提供省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出售、利用文件;属于“三有”保护的,提供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售、利用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出口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提供进出口批准文件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原件、复印件2份)。
{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运输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由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核发《运输证明》。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受理、审核—→通知申请人领取运输许可证明。
十、行政许可时限
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有效期限根据运输路途的远近所需时间而确定,一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后方可在广东省境内运输、携带和邮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