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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经营利用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主要指 “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第十七、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申请经营动物及其产品属于国家林业局公布的《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所列明的物种;
    2、申请经营动物来源合法;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与经营利用活动相适应场所、资金和稳定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状况:
    (1)属于批发经营的,要求具有公开经营场所50平方米以上,流动资金达10万元以上,年经营额达30万元以上;
    (2)属于市场零售的,要求有固定的场所,流动资金达1万元以上,年经营达5万以上;
    (3)属于酒楼等食肆加工出售的,要求经营场所50平方以上,流动资金10万元,年经营额达20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3、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2份);
    2、《广东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申请表》(原件2份);
    3、经营场所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2份);
    4、申请者个人身份证或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验原件)。
    5、经营动物来源证明材料:
    (1)属于批发或市场集中零售的,须提供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份)及与驯养繁殖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原件2份);
    (2)属于酒楼加工出售的,来源于市场的,经营者须提供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批文复印件;来源于驯养繁殖场的,经营者须提供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份)及与驯养繁殖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原件2份); 
    6、经营利用所需要的不得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申请表》可直接到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领取,或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网址:www.szzw.gov.cn)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递交申请资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委托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受理—→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批—→申请人领取批文或打印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无,根据申请人申请而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后方可出售、收购“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但要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

收费标准:
    1、经营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1%。
    2、中医药生产企业利用国家或省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1%;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5‰。
{许可收费的法律依据:1、《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2、《省物价局、林业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广东省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粤价[2002]190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作者: 来自: 2008-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