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及省重点保护(包括“三有”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第三十条;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有适宜驯养繁殖保护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施包括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笼舍和饲料加工、兽医、隔离观察、消毒检疫、产仔育幼等仪器设备;
2、具备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1)申请以商业性利用为目的驯养繁殖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金总额要求资金50万元以上(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资金总额要求资金20万元以上),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1人以上(含1人);
(2)以科学研究、保护救护为目的的,资金总额要求在20万元以上,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含2人);
(3)以小型动物园或观赏园等观赏展览等为目的的,资金总额要求在100万元以上,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含3人);
(4)以建立野生动物园、城市动物园和大型专门观赏园等观赏展览为目的的,资金总额要求在1000万元以上,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含5人);
3、驯养繁殖的动物种源来源合法;
4、驯养繁殖动物饲料要有保证。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2份);
2、《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
3、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2份);
4、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2份):
(1)项目前景和养殖的必要性、可行性;
(2)市场预测与分析;
(3)动物笼舍建设条件分析;
(4)养殖动物生态适应性分析;
(5)饲料来源、配制技术及加工设备设施情况介绍;
(6)项目建设方案,包括动物种类配置、建设布局、功能区划、饲养设施;
(7)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8)综合效益评价等。
5、养殖动物种源来源证明;(需要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2份);
7、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资金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8、技术人员职称资历证明(复印件2份)。
9、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现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原件1份),以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原件1份)和相关批准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10、申办野生动物园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还需附有国家林业局批准立项文件的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2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领取,或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网址: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1、驯养繁殖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由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委托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初审,向广东省林业局、国家林业局逐级上报审批决定。
2、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由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委托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受理,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决定。
法律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策字[1991]6号)第五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1、驯养繁殖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人到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递交申请资料—→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初审—→由市农林渔业局逐级上报广东省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审批—→申请人领取许可证。
2、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人到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递交申请资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委托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受理—→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决定—→申请人领取批文或打印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20个工作日指申请在我市受理审查的时限)。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无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期限和养殖期限而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后方可从事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