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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事项
 一、行政检查事项

    1.森林防火管理检查:
    (1)森林防火安全检查;(2)森林防火设施及设备检查。

    2.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检查
    (1)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检查;(2)野生动物运输检查;(3)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检 查;(4)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检查。

    3.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管理检查
    (1)应施检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及调运检疫;(2)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调运检疫、产地检疫;(3)上述物质的复检、补检;(4)可能被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检疫检查;(5)查验《植物检疫证书》,进行疫情监测调查;(6)对森林病虫害的除治情况进行检查。

 

作者: 来自: 2008-10-14